本院讯【基本案情】2023年6月25日,被告周某作为唯一股东设立南昌某传媒有限公司。2023年9月5日,原告吴某与该公司签订一份《论文代理服务协议》,该公司保证将吴某撰写的论文《组态视角下××绩效提升路径研究》录用在《现代××杂志》期刊上,并收取代理服务费34000元,其中定金17000元。翌日,原告吴某将17000元转入该公司账户,后该论文未见刊,吴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2023年12月29日,被告周某将该公司予以注销。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论文代理服务协议》载明原告吴某委托南昌某传媒有限公司将其撰写的论文录用在《现代××杂志》期刊,但该委托行为损害了其他潜在投稿人的公平竞争机会,属于不正当的学术之风,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该委托行为应属无效,该公司依约取得的定金款170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吴某。因该公司已于2023年 12月29日注销,被告周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对该司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负有清算义务,但其未经清算予以注销,被告周某亦作为唯一股东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因案涉合同《论文代理服务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故原告吴某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34000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仅判决被告周某返还17000元给原告吴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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