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一方未按约办理房产过户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7-31 17:02:19


    本院讯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房屋归男方所有,但是,离婚后女方却拒不履行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让我们来看看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如何处理的?

  【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结婚数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商品房一套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给女方20万元人民币等……”。离婚后刘某按协议支付张某20万元,并多次催促张某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张某却置之不理,至今未协助刘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的案涉房屋归刘某个人所有,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另查明案涉房屋的贷款已经清偿完毕,无查封、无抵押,过户条件已成就,张某应当履行协助办理过户义务。故对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某将案涉房屋办理变更登记至刘某名下。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应当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后,除非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申请撤销的外,应当全面履行。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冲动型离婚一定程度存在,为了离婚一方可以不顾一切,甚至“净身出户”等,这就导致了离婚之后存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反悔的情形,进而不情愿,甚至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在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申请撤销的情形外,即便一方反悔,协议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应当全面履行。离婚协议签订需反复斟酌,否则离婚后容易再起纠纷,使双方已经平静、有序的生活再起风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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