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全流程调解 一次性解纷

  发布时间:2024-07-31 16:37:51


    本院讯 “法官,感谢你们不厌其烦地调解,不然真的要去进行司法鉴定,那只会扩大我们双方的损失。”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大汾法庭通过诉前、庭前、庭后等全程调解实质性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将损失赔偿款当场给付原告,用更便捷、更高效、更低成本的解纷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促进案结事了、实质解纷。

    2024年1月19日,赖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戴家铺乡圩镇道路往大汾方向行驶时与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曹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曹某、赖某均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两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赖某与曹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在医院治疗9天,产生了相应损失。此后,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曹某遂将赖某诉至法院并申请相关损失司法鉴定。

    释法明理诉前“调”

    由于曹某的伤情不是很严重,评定不到伤残等级,如果要进行司法鉴定,只会扩大损失,激化双方矛盾。于是,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最多我只能付一半,我和他是同等责任,凭什么我要承担他的全部医疗费用?”面对被告赖某的不解,法官耐心向其详细解释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告赖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对于赔偿金额还要再协商。

    在解决完被告赖某的问题后,法官在原告曹某处又遇到了阻碍,“我不接受调解!我之前找他协商处理这个事,叫他赔五六千就行了,结果他说你可以走法律途径。既然已经闹到法院了,就直接走程序,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曹某住院治疗过程中有部分针对自身基础病进行的用药,这部分医疗费用明显与本次事故没有关联性。办案法官向其反复陈述利弊,再对损失进行重新计算,原告曹某同意将诉求降低至一万元。然而被告赖某却迟迟没有同意。

    深入乡间实地“调”

    为了解双方的实际情况,法官前往原、被告所在地戴家埔乡调查案情,积极推进案件调解进度。经了解,原告曹某年事已高,无收入来源,治疗费用成为了肩上的重担。而被告赖某是一个在校大学生,从小与其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家庭条件困难,生活开支需要依靠亲戚帮衬。考虑到双方确实都有难处,法官竭力说服赖某:“双方协商好,可以分期履行,你还是大学生,有光明的未来,如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就是在自毁前途。你也成年了,要学会责任和担当,自己找找兼职、打打暑假工,今年内还是可以还清的。”赖某同意了法官的方案,原告曹某却态度坚定,只接受一万元一次性付清。无奈之下,法官只好组织双方到法庭进行质证。

    以情化人不懈“调”

    法庭开庭质证前,被告方提出赔偿九千元当场付清。经沟通得知被告赖某的姑姑愿意帮忙解决。可是原告仍旧寸步不让。在质证时被告方对原告部分用药的关联性提出了异议,并申请进行对该部分用药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

    休庭后,法官仍不放弃调解的机会。法官察觉到被告赖某的姑姑帮助肯定是出于亲戚情感,于是便与其姑姑联系,打起了“感情牌”,向其讲解被告赖某所面临的难处以及相应的处理办法,同时告知原告曹某司法鉴定结果不确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最终,双方均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将损失赔偿款9500元现场一次性支付给了原告,双方矛盾纠纷彻底化解。

    案情虽简,标的虽小,却实实在在影响着两个家庭的生活。遂川县人民法院大汾法庭将继续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加强能动司法,把每个“小案”都当做“大事”来办,不仅要将矛盾纠纷化解,更要将法律知识、法治观念传递给当事人。在工作中持续推进立审执一体化办案模式,坚持调解覆盖案件全过程,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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