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4 14:45:58


守护孩子,就是守护未来。遂川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坚决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各项措施,努力通过刑事、家事审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为了营造依法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遂川法院特发布3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例一:李某与廖某抚养纠纷案 

2021年1月28日,原、被告共同生育非婚生女李小某。2022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李小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不得干涉,被告每个周末可探视一次,自行接送;并约定原告之前向被告所借13万元用于折抵李小某18岁之前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从2022年5月15日起,李小某在被告廖某处生活至今。因原、被告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遂成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小某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案件诉讼时,李小某未满两周岁,且原告未起诉前双方已协商好由原告抚养李小某,故原告起诉要求抚养李小某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双方还约定了原告之前向被告所借13万元用于折抵李小某18岁之前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共同生育的非婚生女李小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廖某支付原告李小某13万元用于李小某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

典型意义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法院判决保护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作为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歧视非婚生子女不当社会观念的纠偏。但这并不意味着倡导未婚先育,非婚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适婚成年人应依法缔结婚姻,孕育子女,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为未成年人创造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

 案例二:谢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0年上半年,原告谢某在网络征婚平台认识被告周某,在2012年12月14日生育小孩谢小某。从2016年开始,被告在外务工每年只回来两三次,每次只住两天便离开,谢小某一直由原告带在身边抚养至今,被告周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由于两人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谢某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后,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共同生活至今十余年,并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期间还共同创办经营公司,双方已建立了稳固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属于正常的家庭生活摩擦,不足以动摇共同生活基础。原、被告应在相互尊重、理解、包容的基础上,加强沟通交流,相互扶持,相互关心,共同建设、维护美好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同时制作家庭教育令,责令周某、谢某依法正确履行监护子女职责,和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建设文明、和睦的家庭,主动增进与女儿谢小某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关注女儿谢小某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为未成年子女创造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本案中,法院以家庭教育令的形式督促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旨在为孩子提供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引导未成年子女全面健康成长,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温情,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案例三: 郭某某与李某某、遂川县泉江镇某某幼儿园健康权纠纷案

2023年2月6日,原告在幼儿园期间,在园内秋千上玩耍,被告李某某作为小学生而非本幼儿园的学生进入园内对千秋进行推动,导致原告郭某某右胫骨下段骨折。幼儿园及被告李某某家长也没有立即将原告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事故发生后,给原告郭某某身体、心理造成严重伤害,被告李某某家长未支付任何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郭某某将李某某及其监护人、某某幼儿园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应当对原告郭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被告李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李某某的监护人应当对原告郭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郭某某事发时年龄为3周岁零3个月,年纪尚小,从事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荡秋千活动,理应有监护人在场陪护,以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然而,原告郭某某之母周某某并未在场陪护,对原告郭某某的安全防范疏于管理,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当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原告郭某某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告周某某自行承担30%。

被告某某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机构,在招生报名期间,理应对幼儿园娱乐场所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娱乐设施,采取措施控制他人使用,以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可是,被告某某幼儿园对院内娱乐设施未采取任何监管措施,放任他人使用,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某某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也有一定责任,应当对原告郭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保护,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立体的综合保护。该院受理该案件后,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厘清各方责任,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积极督促被告按时履行了给付义务,达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章出处: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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