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商标侵权,该罚!

  发布时间:2023-11-27 10:41:55


    本院讯 “遂川有三宝,金桔、板鸭、狗牯脑。”狗牯脑茶作为遂川县特产之一,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荣膺“中华老字号”称号,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品牌。

    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川县某特产店作出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中发现,遂川某特产店以0.35元/只的价格采购印有“狗牯脑茶”字样的125g塑料包装袋,以0.7元/只的价格采购印有“狗牯脑茶”字样250g塑料包装袋。上述印有“狗牯脑茶”字样的包装袋在购进后用来包装茶叶进行销售。经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确认,该中心从未提供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上述印有“狗牯脑茶”字样的包装袋。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特产店销售侵犯“狗牯脑”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遂对该特产店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因该特产店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中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而“狗牯脑”商标系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于2012年4月28日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茶,注册人为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而遂川县茶产业发展中心从未提供和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该包装袋。因此,该特产店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遂对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予以准许。

    下一步,遂川法院将持续深化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强化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原产地品牌的司法保护力度,为构建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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