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销售过期食品,该罚!

  发布时间:2023-11-27 10:32:20


    本院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舌尖上的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日常,更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

近日,遂川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强制执行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某副食品店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依法对该副食品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待售货架上摆放的部分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三个月到一年,个别超过保质期一年九个月。市监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对该副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遂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该副食品店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罚款义务,县市监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食品经营者将食品摆上货架,即可视为提出了合同的要约,消费者购买即达成交易合意。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陈列于货架待售的行为,应定性为销售禁止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严重危害市民的健康,遂对遂川县市监局要求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予以准许,并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在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场、超市、商店等正规食品销售场所选购食品,索取并保留相关购物凭证。选购预包装食品时,应查看外包装是否完好,包装或者标签上是否标注有名称、规格、净含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等信息;不选购包装标签不完整、外包装有破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选购散装食品时,应查看盛放食品的容器或分装外包装上的标签标识,是否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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