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购交强险发生事故,登记车主也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3-08-29 10:30:05


    本院讯 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才能上路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车主抱有侥幸心理,选择不购买交强险而直接上路行驶,出了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呢?

    近日,遂川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处未投保“交强险”车辆的司机和登记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9月3日6时,原告王某驾驶电动车在碧洲路段与被告古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事故导致王某受伤,先后被送往赣州市人民医院、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7天,花去医疗费10万余元。经鉴定,王某构成四处十级伤残,残疾辅助器具费75560元。事故发生时,由于古某所驾驶车辆未缴纳任何保险,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为此,王某将古某与新余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22万余元。

    被告古某认为,其与汽运公司是挂靠关系,汽运公司未给车辆购买保险,存在过错,汽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汽运公司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的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其与古某系分期付款购买车辆合同关系,在古某付清全部购车款之前,其对车辆保留所有权,因此其只是登记车主,也未参与古某的运输经营,同时其已尽到通知购买保险的义务,但古某不同意购买,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汽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王某与被告古某均未能提供古某是借用汽运公司有效营运证以及汽运公司收取了管理费等证据,故认定两被告挂靠关系证据不足。两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名义上虽为《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并不能免除其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因被告汽运公司系肇事车辆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人,按合同约定应以其名义由其负责办理保险,在古某不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汽运公司应办理续保手续,并向古某追偿保险费,因此被告汽运公司应属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当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古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20万元,被告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交强险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设立的险种。一旦投保机动车发生事故,交强险既是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罩”,又是投保人经济风险的“转嫁器”,投保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每一位机动车车主都应当自觉履行。

    如果车主怠于履行该义务,致使受害人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范围内的合法赔偿,权益受损,即便车主不是实际驾驶人,也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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