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讯 对于骑摩托车和电动车的朋友们来说,路上风吹日晒雨淋,装上雨棚、遮阳伞简直不要太方便。殊不知,这些便利的背后是极大的危险,因为这不仅违法,还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近日,遂川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违规加装雨棚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2年11月,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路行驶时,与70多岁的行人郭某发生刮撞。经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雨天驾驶加装雨棚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小区入口处时未观察路面情况碰撞行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入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股骨骨颈骨折,刘某垫付了前期的医疗费用4万余元,后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郭某遂向法院提交诉前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法院对其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
承办法官在收到申请后,立即与被申请人刘某通过电话取得联系,了解到双方之前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刘某担心即使双方经过协商付了赔偿款,对方仍然会向法院起诉,增加诉累。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法官决定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在调解现场,法官依据郭某的伤情,逐一列举出各项损失,对赔偿金额进行估算,但因估算金额与双方前期协商金额差距较大,当天未能达成调解意愿。
法官深知,如果一判了之,案件审理必将延长,后续赔付能否及时到位,双方矛盾是否能够实质性化解都将打上问号。于是,法官又多次电话与双方进行沟通,结合类案从“情、理、法”出发,对双方争议点进行释法析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核减已垫付的费用外,另一次性赔偿郭某各项损失4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
通过调解结案,让当事人的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今后,遂川法院将继续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引导当事人选择高效合理的纠纷解决措施,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重量、制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雨棚属于改变车辆结构的交通违法行为。雨棚面积大,加装雨棚改变了车体重心与平衡点,破坏了车体的稳定性,还容易导致驾驶人视线受阻,给驾驶人本人及其他车辆、行人带来了安全威胁。在此提醒广大朋友,近年来,因加装雨棚发生刮擦的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自身与他人安全,请自觉拆除雨棚和遮阳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