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因赠房反悔父子对簿公堂 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8-29 09:36:39


    本院讯 夫妻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两个儿子所有。然而,儿子成年后,父亲却不同意过户房屋。经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两儿子将父亲诉至法院。

    原告与被告系父子,2017年,被告与妻子协议离婚时约定:位于农村老家的一栋三层房屋归两儿子所有。因当时兄弟俩未成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如今兄弟俩成年后要求父亲协助办理过户,父亲却表示暂时不愿意履行过户手续。

    被告认为,其与前妻离婚前已经为两儿子各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而其再婚后无房屋,一直租房居住。如果现在将房屋过户给他们,那自己就无家可归,养老将成问题,要等儿子都结婚后,共同协商好自己的赡养、居住等问题才会将房屋过户。

    母亲则认为自己现在身体不好,且被告爱赌博,担心被告将房屋输掉,所以希望现在就将房屋过户给两个儿子。

    对于父亲的担忧,两儿子表示,被告是父亲,自己有赡养的义务,无论房屋是否过户,都会让父亲居住。

    承办法官围绕审理认定的事实,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的赠与行为,能否行使变更或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离婚已成事实,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配合二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本案中,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无需任何理由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本案却有其特别之处,被告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的约定,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为换取相对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撤销。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法院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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