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讯 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衙前法庭依法裁定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李某(男)对申请人蓝某(女)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李某殴打、威胁、辱骂蓝某及其近亲属。否则,法院将依法追责。
蓝某与李某系朋友介绍认识结婚,但两人婚后因性格不合多次争吵,且李某也存在家暴、赌博等行为,蓝某曾多次报警。为保障自身人身安全,蓝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衙前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当即向申请人蓝某了解情况,依法审核了蓝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蓝某确实存在遭受被申请人李某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作出裁定后,衙前法庭依法及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将人身保护令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当地派出所及当事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共同监督被申请人李某的行为,有效保障了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李某也对自己过去的行为懊悔不已,表示将严格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
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遂川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职责。近年来,该院依法果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妥善化解了婚姻家庭纠纷潜在风险,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了法律“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