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讯 明明借款已经全部还清,出借人却还拿着借条复印件到法院起诉。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李某与梁某系朋友。梁某因资金短缺多次向李某借款,李某后通过朋友及母亲以现金和微信转账的形式出借梁某共计6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李某母亲于2020年8月向银行贷款后出借梁某。同年10月,梁某直接向李某母亲银行贷款账号还款25000元,银行出具了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之后,梁某向李某就此前借款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6万元,于2021年10月7日前归还。2021年5月,梁某再次向李某母亲银行贷款账号转账还款25300元,李某当即出具收条,认可收到梁某归还借款25000元,300元系给付的利息。2022年年底,梁某向李某朋友转账归还余款,其朋友将原本的借条还给了梁某。至此,李某与梁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然而,梁某却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李某竟拿着这张6万元借条的复印件将自己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义务,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中借条内容明确,即借到原告人民币6万元,据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及还款凭证,被告梁某已向银行代原告李某母亲借款账号归还25000元,另向其转账还款25300元,且原告认可对方另转给其朋友的余款。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自己所提出的诉请。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重要证据,是能否胜诉的关键。发生债务关系时,债权人应当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以获得最有利证据。债务人还款后应及时索回借条原件,以避免被债权人以借条为凭重复要求还钱。此外,债权人持借条原件起诉至法院主张债务人归还借款,债务人抗辩债务已清偿完毕但没有收回借条的,应当对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针对还款人已还款但未收回借条的情形,还款人可以从其他方面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比如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的,可以提供存款凭证或调取银行的流水明细予以证明;如果是现金还款的,有第三方在场的,可由第三方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还款证据,可以是银行转账凭证,也可以是出借人亲笔出具的收到还款的收条,还可以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
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对事实予以审查、认定。如借款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偿还款项但不能举证系按债权人指示而为,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而债权人如果恶意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构成虚假诉讼,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郭新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