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夫妻离婚时约定债务各担一半 不履行一方需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3-08-09 09:35:17


    本院讯 王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向银行贷款5万元用作资金周转。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尚欠的银行贷款5万元各自偿还一半。贷款到期后,王某却拒绝偿还,刘某便自行偿还了全部贷款,在追偿无果后将王某诉至法院。

    王某认为,离婚后未成年的孩子跟随自己生活,各类费用支出达3万余元,要求冲抵刘某代为偿还的2.5万元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尚欠银行贷款各自偿还2.5万元,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已全部偿还了贷款,其有权向王某追偿。而王某提出其为孩子的生活、学习已支出的费用,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处理,王某要求以该费用冲抵刘某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代为偿还的贷款2.5万元。

    本案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但其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增加了债权人权利的限制,所以该约定仅在夫妻之间存在约束力,连带偿还债务的义务不因离婚协议而免除。当其中一方履行了所有的清偿义务后,基于离婚协议,有权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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