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7日16时许,付某来到遂川县泉江镇东路大道中国银行遂川县支行ATM机取钱时,见钟某取款后将其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未取出,便持该卡在ATM机上分六次取走人民币共计9100元。案发后,付某已退清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归案后,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付某退清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