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企图用承揽协议规避用工责任?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7-19 09:35:02


    本院讯 为了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公司试图将劳动关系包装成承揽关系,以签订承揽协议的方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确认劳动关系案,判决被告公司与原告罗某在2008年12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1日,被告某公司与罗某协商签订《网络业务代理协议书》,罗某于2008年12月开始受聘担任网络管理员,在公司从事网络维护、安装、收费业务代理工作。2014年1月1日,罗某又与该公司签订《网络管理维护等工作承揽协议》,约定由罗某承揽部分乡镇网络安装、维护、收费等工作,并按该公司制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方案领取相应工作报酬。之后,罗某一直为被告某公司工作至今,并于2018年底获评优秀员工。

    2022年10月初,罗某要求被告某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公司以与罗某签订的是承揽协议,双方系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之后,罗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对罗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罗某不服,遂诉至本院。

    裁决结果

    遂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与公司签订的《网络业务代理协议书》《网络管理维护等工作承揽协议》,其内容约定了罗某的工作职责、范围和工作质量,规定罗某在代理网管期间应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证明罗某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权利义务实际履行情况看,罗某自2008年12月被该公司录用,并由公司进行管理,按协议每月领取的工资、奖金实为工资。因此,无论从约定的内容,还是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某公司对罗某存在控制、支配性,双方具有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法院对被告某公司的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签订承揽协议的方式将业务打包给劳动者,试图以签订承揽合同的方式掩盖与劳动者真实的劳动关系,从而规避用工主体责任,逃避其应当承担的劳动法上的义务。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牺牲一定的自由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在用人单位安排下工作,取得稳定的劳动报酬,避免市场风险。法院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会根据协议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的实质性特征进行综合审查。因此,奉劝各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切勿投机取巧。

    法条链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文章出处: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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