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讯 近日,遂川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71岁老汉被摩托车撞伤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官主动作为,巧妙调解,在诉前鉴定前便案结事了,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10月4日,被告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在路上行走的原告李某发生碰撞,李某受伤。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保险。事故发生后,李某治疗花费1.8万余元,刘某仅支付5000元,其他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遂成诉,且李某对护理期、营养期等项目申请了诉前司法鉴定。
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后,在与刘某的沟通中了解到,刘某认识到自己行驶存在错误,愿意对李某进行赔偿,但目前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情况,希望得到理解。考虑到具体损失数额的认定,需要对因伤造成的护理期、营养期等项目进行鉴定,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仅将拉长审理期限,也会产生相应的鉴定费用。
为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法官决定展开面对面调解,积极为双方搭建沟通桥梁。结合原告的伤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客观评估,逐项核对,合理计算赔偿标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刘某在2023年9月前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3500元。该案在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前得到了圆满解决。
近年来,遂川县法院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诉讼服务中心组建调解团队,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理各类具有调解基础的案件,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