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讯 2016年,雩田镇村民邓某家里建房,联系邻村的张某为其供应建材,赊欠部分材料款含运费共计20000元。2021年农历12月29日,张某向邓某催要欠款,邓某以暂时没钱为由向张某出具一张20000元的欠条,承诺在2022年年底春节前归还。欠条到期后,邓某未按期还款,且常年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张某遂诉至法院。经遂川法院雩田法庭审理,判令被告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欠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
因判决生效后,邓某仍未履行,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积极开展执前调解工作。但被执行人邓某自认为远在广东省务工,法院拿他没有办法,将执行法官的电话设置屏蔽。执行法官关注到邓某长期在外务工,可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遂将案件纳入执行办案系统,并采取网络查控手段,对其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冻结。
“你好,法官,我的账户无法支付,生活很不方便,我现在就还钱,恳请你们帮我把账户尽快解冻。”很快,冻结措施见了成效,被执行人邓某主动现身法院。
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起案件顺利执毕。
遂川法院《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人民法庭对本法庭审结的案件负责执行,自行决定立案,并且纳入到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工作平台,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法庭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可以充分发挥熟悉案情的优势,因案施策,利用信息化执行手段,坚持正向激励、反向惩戒相结合,引导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将纠纷解决由“强制”变为“主动”。下一步,遂川法院将继续聚焦“公正与效率”,有序推进人民法庭直接执行工作,打造人民法庭直接执行高质量“服务菜单”,切实满足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满足感与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