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传秘方”能治风湿?因生产、销售假药,三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6-29 11:02:37


本院讯 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四万至十一万不等。 

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利,在未取得药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从向某某处以150元/斤的价格购买治疗风湿、痛风病药丸,转手以260元/斤的价格将该药丸销售给王某1从中赚取差价,累计240斤,共获利62400元。

被告人王某1委托他人将该药丸送去检测,检测结果不能确定该药丸的成分,王某1也未取得药品销售许可,但为牟取利益,其仍通过抖音等平台以及向周边居民推销。

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2在未取得药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与王某1合伙对外销售该药丸。王某2负责在抖音、快手、微信等平台联系客户,王某1负责用快递将药丸邮寄给客户。在销售药丸期间,二人还自行印刷带有“风湿骨痛丸、祖传秘方,主治:祛风祛湿、骨质增生、类风湿等”字样的标签和自封袋进行分装销售。王某1累计销售该风湿痛风病药丸240斤,获利68,000元,王某2累计销售的风湿痛风病药丸20余斤,获利54,491元。

2022年7月,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王某1、王某2从杨某某处购买并对外销售的治疗风湿、痛风病药丸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认定为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正规渠道收购假药并自行印制包装和说明书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正规渠道收购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涉及千家万户,关乎生命健康,使用假药,轻则贻误病情,重则危及生命。上述案件的审理,对假药生产、销售者及潜在违法者产生了震慑与警示作用。同时,也提醒广大患者,生病用药,也要取之有“道”,务必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就医购药,切不可擅自使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谨防因小失大。

文章出处: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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