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后母亲出走 诉请15年抚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3-06-29 08:35:34


本院讯 近日,遂川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十五年来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母亲张某支付原告刘某垫付的抚养费36130.81元。

原告刘某和被告张某确认恋爱关系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并于2001年10月9日生育一子刘小某。后两人因感情不合,张某于2004年12月外出,长期未归。期间刘小某一直由父亲刘某抚养,跟随刘某在贵州生活,衣食住行、看病、读书费用全由刘某承担。被告张某未支付抚养费,亦未尽到做母亲的责任。

2022年4月,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2004年12月至2019年10月间刘小某从4岁至18周岁共计15年的抚养费18万元。镇远县人民法院受案后查明,被告张某的户籍已迁至遂川县,遂做出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遂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被告张某长达15年未对儿子刘小某履行抚养义务,因此原告有权向其主张垫付的抚养费用。因被抚养人生活在贵州,参照该期间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经累计15年共为 72261.62元,被告张某承担其中的50%,即36130.81元。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经审查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当天离被抚养人满18周岁未超过三年。因此,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法做出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垫付的抚养费36130.81元。

文章出处: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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