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讯 近日,遂川法院法官在审理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时,发现双方所生小孩(11岁)多年来一直随其祖父母生活,平时也由其祖父母照料与陪伴,李某与刘某对孩子缺乏必要的亲子陪伴与情感维系。
遂川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基于此,该院向李某、刘某立即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一、李某、刘某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通过电话、网络、实地探视等方式保持至少一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小孩在生活、学习方面的详细情况,多关注小孩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二、李某、刘某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小孩,让小孩健康快乐成长。
家庭教育缺位、失当,是导致孩子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遂川法院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融入到司法实践中,及时发出家庭教育令,切实担负起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大格局中的重大使命和特殊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今年以来,遂川法院共办理涉及家庭教育指导案件3件,依法向6名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