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和“预防为主、修复为先”原则,持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护航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在第52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遂川县法院集中发布3起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决心,教育引导全社会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
张某失火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失火造成后果严重的,依法不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遂川县草林镇楠木村端源公墓山扫墓时,用打火机点燃纸钱焚烧,大风将点燃的纸钱吹到附近的茅草上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遂川县西溪乡廖坊村和横昌村、堆子前镇久渡村、草林镇楠木村位于以鹤堂仙为中心的四周山场过火林地面积为2044.6亩,其中有林地面积738.6亩,宜林荒山面积1306亩,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86320元。2023年2月17日,经遂川县生态公益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该森林火灾过火林地中有省级和国家级公益林面积为1542.95亩。
2023年3月21日,经遂川县龙泉林场林业调查设计队评估,该省级和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恢复费为695964元。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2023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对部分过火山场进行了补种,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烧毁山场中的省级和国家级公益林地尚未补植复绿完毕。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扣押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遂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年内对被烧毁的1542.95亩公益林地进行补植复绿,若拒不补植或无法补植,应支付林地恢复费695964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判决,真正践行了“谁失火,谁坐牢”的法律政策。以往,由于失火罪多数判处缓刑,导致失火的严重性未得到清醒有效的认知,本案被告人张某由于过火面积2000余亩,造成的经济损失达886320元,其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依法对其不适用缓刑,有效震慑潜在的麻痹大意思想,教育引导群众时刻绷紧森林防火这根弦。
刘某非法采矿案
——在省级湿地公园非法采矿的,依法从严处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在遂川县枚江镇莲溪村烈士陵园斜对面河滩处非法采挖砂石混合料后装运至遂川县泉江镇沙子岭公路边罗家兴开办的石料厂内销售,共计获利7万元。经认定,被告人刘某非法开采砂石混合料共计1252.8立方米,价格为81432元。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非法采挖砂石混合料所在地即遂川县枚江镇莲溪村烈士陵园斜对面河滩处为遂川江省级湿地公园,为禁采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刘某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一千元。
典型意义
遂川县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不断加大对包括省级遂川江省级湿地公园在内的全域范围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度。因遂川江蕴含丰富的砂石资源,加上近年来砂石价格飞涨,少数群众受利益驱使,在遂川江流域非法挖沙,造成遂川江省级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落实新发展理念,有利于引导公众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刘某非法狩猎案
——非法狩猎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以公益服务等替代性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使用兽套、报警器通过设置陷阱方式在遂川县巾石乡银村村自家老房后山场猎捕野猪(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的陆生野生动物)九只。除部分野猪肉自家食用外,其余野猪肉销售给他人,共非法获利8000余元。根据遂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全县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兽套为禁猎工具,设陷阱为禁止使用的方法,野猪系禁猎对象。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某的作案工具兽套、报警器各6个,野猪肉1.5斤,违法所得8000元。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兽套、报警器各6个及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遂川县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扣押的野猪肉1.5斤,由扣押机关遂川县公安局依法依法处理。
同时,遂川县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刘某发出首份《生态修复令》,责令被告人刘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在森林设置野生动物保护牌和提供巡山等森林管护公益行为,替代性修复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本案系人民法院贯彻“预防为主、修复为先”原则,在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推行生态修复令,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生态修复方式,将被告人主动履行的生态修复义务作为量刑情节,对不能原地补植或异地复绿者,积极探索碳汇认购和森林管护、社区劳动等公益服务,促进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承担修复义务,积极引导昔日“毁林人”变身今日“护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