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讯 近日,遂川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遂川县卫健委申请的被执行人遂川某足浴店行政处罚一案。
据悉,该足浴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员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杀菌粉、杀菌液和药膏为客人治疗灰指甲,每位客人单次收费300元以上,总花费1000-2000元,附带销售治疗疼痛、睡眠不佳的某口服液和治疗气血不足的西洋参片。
遂川县卫健委经调查后认为,该足浴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从事诊疗行为,遂决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该足浴店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拒不履行义务,县卫健委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遂川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和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足浴店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许可证,利用给客人提供足浴服务的便利,为客人治疗灰指甲,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遂川县卫健委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行政裁量适当,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医疗活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灰指甲是一种真菌引起的甲感染,容易引发其他疾病和传染他人,非法从事“灰指甲”医疗活动,不仅严重扰乱医疗管理秩序,更危害就医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看病就医也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如发现非法行医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