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难沟通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3-03-27 11:48:58


本院讯 近日,遂川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就离婚、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既缓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原告刘某(女)与被告郭某(男)两人结婚后生育一女郭小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刘某独自外出务工,双方长期分居。2023年2月,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考虑到与刘某的婚姻关系难以维系,郭某也同意离婚。小孩因长期与郭某生活在一起,平时由爷爷奶奶照看,双方也同意小孩仍由郭某直接抚养,但对郭小某的抚养费双方有不同意见。

郭某认为自己日常工资较低,且父母年事已高,为照顾家庭自己无法外出务工,所以要求刘某按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但刘某表示自己务工工资不高,工作不稳定,加上自身日常开销,只能承担每月900元的抚养费。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给双方疏导情绪,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释法明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劝说下,双方就孩子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当场支付了2023年度10个月的抚养费,双方以调解离婚的方式结束了他们的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族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改变了夫妻关系,但无法割裂亲子关系,父母离婚后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这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

文章出处: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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