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以案释法】遂川一男子因维权不当 被判公开道歉

  发布时间:2023-03-16 08:48:22


本院讯 2021年8月4日,被告朱某在原告遂川某汽贸有限公司购买并更换一条轮胎。2021年8月7日,被告驾驶更换了该条轮胎的小车驶至遂川县雩田镇圩镇时,该轮胎出现漏气情况,经检查发现轮胎内侧出现裂口。当日,被告到原告店中与原告方员工进行交涉,并报了警,且向遂川县“3•15”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经消费者协会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

2021年8月16日,原告汽贸公司负责人刷到了被告在抖音上发布的配有字幕“遂川第一黑店,换个轮胎三天就报废了”的抖音,平台的点击浏览量达26.2W+次。在被告拒绝主动删除已发布的抖音情况下,原告于 2021年8月17日通过与抖音服务平台取得联系,阻止了该抖音的传播。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抖音严重损害了其声誉,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侵害了其名誉权,遂诉至遂川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案中,被告朱某在轮胎漏气原因未查明之前,采用极端方式在抖音平台发布否定性评价的视频,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具有负面性,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度,使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侵害原告名誉的事实。

虽被告辩称,原告向其销售的轮胎为积压货,存在质量问题。但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即使原告所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也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而不应通过做出有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发泄内心的不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受害人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在原网络平台公开发表致歉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朱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抖音平台向原告遂川县某汽贸有限公司发表致歉信,驳回原告遂川县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们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注意法律的边界。本案中,朱某在自身消费权益遭到损害的情况下,未能理性对待,而是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发泄心中的不满。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权益,以至演变成了侵权人。因此,作为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理性维权。可积极与商家进行交涉,交涉不成时,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进行投诉,由相关机构进行协调处理。若对处理结果不服或商家未按处理方案执行,消费者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出处:遂川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