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出轨导致离婚,另一方要求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2023-03-06 16:05:36


本院讯 1994年,原告叶某与被告吴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6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8生育儿子吴小某。婚后因家庭条件较差,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和睦。2014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一直在外打工,双方少有联系。2015年,原告叶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因该男子经常纠缠原告,致原、被告双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被驳回,现原告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时,被告辩称原告具有婚内出轨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原告给予其损害赔偿。

遂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得到任何改善,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允。 2015年,原告有婚内出轨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要求原告予以赔偿,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原告的过错程度及经济能力,酌定由原告赔偿被告10000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法律保护用心经营婚姻者,也会让重大过错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婚姻不易,须当珍惜,希望通过本案,向公众传达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文章出处: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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