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4日2时许,郭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车载王某)从遂川县城慈云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潮汕砂锅粥”门前路段与前方张某驾驶的赣DJ2218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及被告人郭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郭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7.1mg/100ml,为醉酒状态。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危害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