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 遂川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发布时间:2023-02-27 11:53:35


本院讯 近日,遂川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后,该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邹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育有二子一女。婚后,男方邹某在外工作,女方陈某在家照顾小孩,因双方常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难以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之婚后生活琐事繁多,夫妻之间逐渐发生矛盾。邹某诉请法院判决与被告陈某离婚。被告陈某在收到应诉材料后,表示原告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向法院申请调查原告财产情况。

承办法官在收到申请后,为保护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当事人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主动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告知其申报的适用情形、时间、填报要求和内容。同时明确提示,经核实存在故意瞒报或重大过失的,可判决未如实申报方少分或不分该项财产。

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一个难题,而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又是解决该难题的关键,当夫妻一方故意隐瞒财产不让另一方知晓,对于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如何保障?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一条款规定了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有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此前,民法典虽然有所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夫妻在离婚诉讼中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规定。

遂川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创新推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对于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厘清财产状况及分割范围,以便法院公正高效审理离婚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该项举措也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

文章出处: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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