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解“心结” 主动履行化纷争

  发布时间:2023-02-15 10:04:59


本院讯 “王法官,感谢你对我的疑问逐一解释,我决定不上诉了,今天我就把60650元主动交给你们法院。”近日,遂川法院审结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判后答疑,最终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2022年7月下旬,刘某通过中介看中了顾某准备出售的房屋,双方商谈房屋总价款为50万余元,约定7月27日下午签订书面买卖合同。7月26日,刘某向顾某支付3万元定金,双方在收据中注明“若卖方反悔不卖,则双倍赔还买方;若买方不买,则定金不退”。7月27日,顾某因与家人就卖房产生分歧,与刘某未能签订合同。刘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本着以和为贵的思想,积极与双方沟通,组织庭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巨大,调解的具体事项未达成一致。开庭审理结束后,承办法官仍细致诚恳地组织双方庭后调解,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顾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退还定金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共计6万元;判决顾某承担650元受理费。

判决后,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为打消当事人的疑虑,继续开展判后释疑工作。就双方是否存在定金合同关系、双方最终就涉讼房屋未能签订买卖合同是哪方违约所致等争议焦点,向双方进行了详细释法,引导被告及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人民有所呼,司法有所应,遂川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判后释明”的工作原则,做到“有疑问、必答复,有答复、必及时。”既解开了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法结”,又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2022年以来,遂川法院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301件,主动履行金额1931万余元。

文章出处: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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