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粉引流”暗藏玄机 你“中招”了吗?

  发布时间:2023-02-13 09:55:10


本院讯 你是否会被莫名其妙地拉入一些微信群或QQ群?群里都是一些陌生人,一些“好心人士”在微信群中发红包和小广告,推荐各种兼职赚钱的APP或者链接,这可不是天上掉了什么馅饼,你可能进入了诈骗分子的“羊圈”,防范意识稍有不足,将落入诈骗分子的圈套。对于那些诈骗分子我们严厉打击,但对于那些为诈骗分子提供前端“吸粉引流”的服务,建立“羊圈”的帮凶们,同样依法惩处。

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为诈骗分子“吸粉引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曾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前往遂川县、泰和县等地以免费送小礼品的形式,借机操作礼品受赠者的手机,将其微信好友拉入微信群中,建立多个微信群以“吸粉引流”。

在微信群达到一定人数后将微信群出售给其上线,从中非法获利22000元。随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进入被告人拉好的微信群,在群内发送链接、推广诈骗APP,对微信群内人员实施诈骗。

经查实,有三名被害人在本案中被诈骗,被诈骗资金达到230338元。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审理过程中赔偿了三名被害人损失共计120000元,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拉群引流等帮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吸粉引流”类诈骗,广大群众要加强防范,要警惕各种诱饵,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使自己身陷囹圄。

文章出处: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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