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有借条就能胜诉吗?不一定!

  发布时间:2022-11-28 08:55:55


本院讯 原告手中持有被告所书写的欠条,打官司就能赢吗?答案是:未必!传统观念下,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只要有借条作为依据,就有了保障。然而在实际案例中,这并非必然。

近日,遂川法院衙前人民法庭判决了一起原告手中握有被告书写欠条的民间借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0年3月开始,黄某与林某通过网络认识后背着各自配偶交往,发展成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林某通过黄某手机向银行贷款三次,共计41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2年8月31日。2021年底,两人的关系被家人识破后,黄某家人要求林某出具欠条,林某于同日先后出具了两张欠条,一张的金额为40000元,还款期限为2022年8月31日;另一张金额为41000元,还款期限为2022年1月3日。因林某在金额为41000元的欠条到期时未能兑现,黄某于2022年5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在金额为40000元的欠条约定还款期限过后,林某亦未归还借款,黄某遂再次诉至法院。

本案中,被告辩称两张欠条系同一天形成,由于双方对第一次形成的欠条上的金额、还款时间等存在异议,其又在一张重新约定的欠条上签字,之后由于忘记收回第一张欠条,才导致原告一直持有而成诉。此笔借款与上次诉讼案涉借贷为同一事实,没有另外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案中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相关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被告辩称本次借贷未实际发生,原告所持欠条所载明欠款与前次诉讼中的欠款为相同的事实,并作出了合乎逻辑的解释。原告对此次提起的诉讼欠条所涉款项的说明前后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且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据此,法院认定此次诉讼中的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遂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文章出处: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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