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讯 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探望权,又呵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袁某与罗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2021年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孩子由父亲罗某抚养并就袁某探望孩子的问题作出具体约定。后两人因为袁某探望权的实际行使与二子女的教育问题发生矛盾,在罗某及其家人的干预下,袁某对子女的探望权未得到充分实现,袁某遂诉至法院。
收案后,法官考虑到这是一起特殊的纠纷,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仅会造成双方矛盾激化,还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于是,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之后,法官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出发,告诫罗某探望孩子是袁某的法定权利,其有义务予以配合。另一方面,劝诫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应是正面积极的,引导双方从最有利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并组织双方就探望孩子的次数、时间,日常联系方式等细节一一协商。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双方均愿意放下芥蒂,达成调解,案件得到完美解决。
法官说法:血浓于水,婚约的破裂不能将亲情割裂。离婚后,父母双方在面对骨肉亲情时,应当设身处地为对方多想一想,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双方多一些理解宽容,少一些意气用事,共同实现双方约定的探望权利,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定、幸福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