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讯 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大汾法庭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认定被告黄某剑取得原告黄某波的支付宝转款15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判决被告应予返还。
原告黄某波与被告黄某剑系堂兄弟。2020年7月因爷爷去世,被告将自家车交给朋友驾驶帮助办理丧事事宜,途中不慎撞伤路上行人。因伤者在医院救治需要医疗费,被告来到原告家中提出要钱,原告父母随即让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15000元,当时双方未出具任何借条或收据。被告随即将15000元转给肇事司机用于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经交警认定,车辆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本院判决,确定由车辆保险公司赔付伤者和车辆驾驶员垫付的医疗费。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4000元,经与保险公司协商,由保险公司赔付被告44807.84元。
事后,原告及其父母认为此前给付被告的15000元是借款,被告则认为车辆是在办理爷爷丧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有义务对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该款不属于借款,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黄某波给付被告黄某剑15000元时,双方并未对该款的性质约定明确,现原、被告主张均缺乏证据来证明,因此双方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法律规定,取得利益应该有合理合法的根据,否则构成不当得利。照被告的辨称,就算该款是原告自愿支付的医疗费,也包含在保险公司核算的由被告垫付的54000元医疗费以内,被告取得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也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及其父母应该承担其因办理爷爷丧事所发生交通事故的其他损失,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另行主张权利,在确定原告应该承担的具体损失之前,被告占有、克扣或截留原告垫付的15000元,没有合法依据,依法应予返还。
法官提醒: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普遍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网络平台进行,转账时需多留心,仔细核对信息很重要。同时,建议在转账之前明确转账资金的法律性质和用途,而不能仅凭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一旦双方发生争议,转账人往往会因证据不足,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