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法院随机分案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29 16:37:39


    为优化司法资源,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建立科学、均衡、透明的案件分配机制,全面实行随机分案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审判执行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依托网上办案系统建立以系统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

    第二条  随机分案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后,按照一定的随机分案规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由电脑随机、自动、直接地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法官的一种案件分配制度。

    第三条  随机分案原则上适用于本院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但不包括纳入速裁的案件。

    第四条 随机分案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随机均衡、鼓励办案、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 下列案件由审判执行部门进行指定分案:

    (一)破产案件;

    (二)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案件;

    (三)一方当事人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批量案件或关联案件;

    (四)被执行人同一的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案件;

    (五)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或者因工作需要进行指定分案的。

    院领导和其他综合部门法官承办案件,或者员额法官因距离退休时间较短,本人申请不参与随机分案的,可以实行指定分案。

    第六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提出本部门具体随机分案规则,经审判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全院公开,并在分案平台上落实。

    各审判业务部门随机分案规则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案件立案后,首先由立案庭根据各业务庭收案范围在当日内确定承办业务庭,再由电脑依据承办业务庭员额法官人数、各员额法官办案系数以及累计收案量和存案量,将案件随机自动直接分配到法官。

    第八条 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对随机分配的案件,业务庭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在收到案件卷宗2日内提出,层报院长决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可在分案系统中申请变更承办法官,并详细填写申请变更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审管办复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一)因法定回避情形需要承办法官回避的;

    (二)案件系同一原告或者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的;

    (三)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与案件有关联关系等特殊情形的;

    (四)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30日以上的(需提供人事部门证明);

    (五)其他确需变更承办法官的情形。

    未经规定程序,业务庭不得擅自变更案件承办法官。

    除因法定事由外,案件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不得变更承办法官。

    第十一条  因人事调整、法官年龄等原因,需要调整法官分案名单及分案比例的,由政治部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因产假、病假等原因实际不在岗一个月以上的,诉讼服务中心根据政治部通知在该期间暂停分案。

    第十三条 业务庭人员及其审判资格情况发生变动的,政治部应于情况发生变动后3日内书面告知审管办,由审管办在分案系统中进行相应办案权限的调整。

    第十四条 各承办法官应加强审判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逐步适应随机分案制度,胜任随机自动分配的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确保审判质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以后若与司法改革文件及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司法改革文件及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院受理的刑事、行政、执行等其他案件可参照本办法实行随机分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文章出处: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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