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法院采用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29 16:34:23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升审判、鉴定质效,降低鉴定成本,根据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对外委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在办理各类案件的司法委托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且书面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法院采用竞争的方式指定鉴定机构的,采用竞争方式指定鉴定机构。

    第二条  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竞争方式指定鉴定机构后,候选鉴定机构按以下步骤产生。

    (一)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候选鉴定机构。候选的鉴定机构优先从智慧司法辅助工作平台机构名册产生,该平台没有或不足的,可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选取,数量以3-5家为宜;

    (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确定候选鉴定机构,但同意人民法院指定的,由司法技术人员指定3-5家候选机构;

    (三)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确定候选鉴定机构,也不同意人民法院指定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采用竞争方式指定鉴定机构的公告》,由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自愿报告参加。

    双方当事人要求选择智慧司法辅助工作平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专业机构名册以外的鉴定机构作为候选鉴定机构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候选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资质未经人民法院审核,鉴定质量无法保证。经告知后,双方当事人仍协商名册之外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为候选鉴定机构的,应以准许。

    第三条  以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鉴定事项、目的要求,收集、质证与鉴定相关的技术资料;

    (二) 确定候选鉴定机构后,向候选机构发出邀请函,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采用竞争方式指定鉴定机构的公告》;

    (三)鉴定机构在公告或邀请函件规定的期限内向司法技术部门提交申请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放弃竞争。

    第四条  对参与竞争的方案采用量化记分方式进行评分,得分由费用得分、质效得分和资质得分三部分组成,每部分得分不超过该分部的基准分。具体如下:

    (一)费用计分标准(基准分50分):委托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设定基准收费,或者将竞争机构收费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收费,竞争机构的报价较基准收费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加1分,上浮一个百分点,减1分。

    (二)质效计分标准(基准分30分):委托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设定鉴定基准用时,或者将竞争机构承诺鉴定用时的平均值作为鉴定基准用时,每提前一日加2分,延长一日减2分。

    (三)资质计分标准(基准分20分):

    1、成立时间:机构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加1分。

    2、机构规模:机构具有开展相关专业的鉴定人员三名以上的,每增加一名,增加1分。

    3、所获荣誉:机构近五年内获市政府或省级行业协会表彰的,每次增加2分,获省政府或全国行业协会级表彰的,每次增加5分。

    第五条  司法技术部门对参与竞争的方案进行评分,得分最高的机构为鉴定机构。最高得分相同时,摇号确定鉴定机构。

    候选鉴定机构得分及评分结果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对外公布,当事人或者候选鉴定机构对得分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督察部门书面提出,由督察部门对候选鉴定方案的评分进行审核。督察部门的审核得分为最终得分。

    第六条  当指定的机构出现回避事由或其它不能胜任委托工作的事由时,由候选机构按得分多少进行轮候。

    第七条  鉴定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书时,应当提交《鉴定人承诺书(试行)》。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鉴定资料的,需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向司法技术部门提出。审理部门应在接到补充材料的函件后7日内补全鉴定资料。

    鉴定时限从鉴定机构收到补充材料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八条  鉴定机构确定后,人民法院书面通知申请鉴定人按照竞争确定的收费标准向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申请鉴定人拒交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相关资料退回委托法院。

    第九条  在鉴定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和解等原因终止鉴定的,经委托法院审核同意可以适当收取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受委托鉴定机构未兑现承诺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罚:

    (一)因鉴定机构的原因延长鉴定时间的,每延期一日扣减应收鉴定费用的1%,扣减应收费用不超过应收费用的50%。扣减费用达到应收费用的50%时,暂停该机构参加本院的随机摇号及竞争资格6个月;

    (二)因鉴定机构的原因,两次未按承诺期限完成委托鉴定的,自第二次情形出现之日起,暂停该机构的随机摇号及竞争资格1年;

    (三)因鉴定机构原因,造成鉴定意见不能采信的,应当全额退还鉴定费,暂停该机构的随机摇号及竞争资格1年;

    (四)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弄虚作假,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全额退还鉴定费用、取消其入选资格外,还应将相关情况层报上级司法技术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文章出处: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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