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29 16:33:08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独任制的具体规则,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以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而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二)查明事实需经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耗时较长的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

    (三)因送达等程序性事项导致超过简易程序审限的案件;

    (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止诉讼的,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的;

    (五)当事人就适用小额程序、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后成立的,且符合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

    第二条【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情形】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可能做出不同处理结果的;

    (六)发回重审的;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九)选民资格确认的案件;

    (十)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三条【分阶段标识制度】 诉前调解阶段、立案阶段、简案团队审查案件阶段,发现存在本细则第二条不宜采用独任制审理的情形时,应当作出标识,标注不宜采用独任制审理的原因,随卷流转。

    第四条【立审衔接】 立案阶段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立案庭将案件材料移交审判团队后,审判团队承办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采取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第五条【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文书】 依照本细则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关于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确定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裁判文书样式。

    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不得简化庭审程序,但可探索结合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规范采取简便快捷的审理模式和要素式、表格式的裁判文书样式。裁判文书中案件经过部分应当载明承办法官独任审理。

    第六条【独任制案件的诉讼费用】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独任制案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不因独任审理而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七条【转换审判程序适用独任制的情形】 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时,符合本细则第一条情形时,可以继续适用独任制审理。

    前款规定的案件,除向当事人送达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还应当送达独任制审理告知书。

    第八条【应当转换审判组织的情形】 承办法官在独任审理过程中,出现本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至(五)项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一)涉嫌犯罪,拟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或涉嫌违纪,拟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

    (二)缺乏直接证据,拟以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

    (三)须适用法律原则作出裁判的;

    (四)对主要书证文义解释有重大分歧,足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认定有重大影响的;

    (五)适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

    (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提起专业法官会议的,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与承办人不一致,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九条【回转禁止】 裁定由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不得再回转为独任制审理。

    第十条【审判组织转换的裁定书】 审判组织转换的,应当以转换后的合议庭名义作出书面民事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转换的理由。

    第十一条【审判组织转换的程序衔接效力】 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但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开庭。

    第十二条【审判组织转换审批流程】 对于需要转换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案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适用小额程序、简易程序的独任制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时,报庭长批准,并在庭长处备案登记;

    (二)适用普通程序的独任制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时,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在庭长处备案登记;

    (三)院庭长依照个案监督职权提出转换审判组织,应当逐级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审管部门监管】 审判管理部门对本细则规定的适用情况、适用效果进行监管,并加大对独任审理案件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第十四条 【条文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章出处: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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