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29 14:50:45


为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遂川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1.繁简分流。甄别破产案件类型,对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申请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可以简化审理程序。 

2.提高效率。围绕案件办理创新工作机制,简化审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合并工作事项,降低程序成本,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

3.依法审理。兼顾公平与效率,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有序推进破产程序。 

二、案件范围 

4.破产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审理程序: (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数量较少的; (2)债务人无财产或者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3)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程序的; (4)执行部门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的; (5)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均已确认完毕的; (6)其他可以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的破产案件,一般不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1)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 (2)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可能期限较长或者存在较大困难等情形,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 (3)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 (4)申请重整或者有重整可能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的。 

三、审判组织、程序启动与转换 

6.对决定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7.对符合简化审理条件的破产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根据情况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8.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一般应于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9.对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除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程序的以外,不应再简化相关审理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就审理 程序的简化提出异议,且有充分理由的,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生影响破产进程的衍生诉讼以及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进行债权清收等不宜再简化审理程序的事由的,仍应按普通程序审理。 

四、管理人指定及财产接管 

10.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选取管理人。 

11.简化审理程序的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原强制清算的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组成或参加的,除存在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之外,可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作为破产案件管理人。 

12.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十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能完成接管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报告接管现状以及不能全面接管的原因。 

13.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印章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14.管理人应当在管理人印章备案启用之日起五日内向银行申请开立账户。因债务人没有财产等原因,无开立账户必要的,可暂不申请开立账户。 

15.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情况。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到的有关债务人诉讼和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或者未执行完毕案件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报告相关人民法院。 

16.债务人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五、送达及公告 

17.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简便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文书。 

18.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公告,应当公告的事项可以采取合并公告等方式减少公告次数。公告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六、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 

19.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载明债权申报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等必要事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一般为三十日,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20.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 

21.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告知表决事项。经征询债权人同意,可以缩短提前通知的时间,但最迟不得少于五日。 

22.人民法院应当督促、指导管理人尽快制定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可合并拟定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将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一并提交表决。

23.债权人会议可以书面或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方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24。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25.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应由人民法院裁定的,可以当场裁定,并于五日内送达民事裁定书。对无异议的债权,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五日内裁定确认。  

七、财产调查及处置 

26.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 

27.强制清算程序、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已经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其效力可以延续至破产程序中,一般不再重复委托。但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等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除外。 

28。为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益、降低破产费用,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可以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 

八、破产宣告与终结 

29.经审查认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十日内裁定宣告破产,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0.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债务人确无任何财产清偿破产费用,或者仅有少量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终结破产程序。债权人、管理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或者获准预支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的,破产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31.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一般应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于三日内公告。 

33.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九、其他 

34.本工作指引由遂川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35.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文章出处: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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