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升立案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则。
第一条网上立案工作坚持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对外服务诉讼群众,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提升立案工作透明度;对内服务审判执行一线,提高立案工作质效,为一线法官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条按照“互联网+”模式开展网上立案工作。网上立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自助立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民事或行政起诉状、执行或国家赔偿申请书,上传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根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对起诉和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立案。
(二)跨域立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全省任一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跨域立案”窗口,经跨域立案法官协助,可通过网上立案的跨域系统,递交起诉等诉讼材料,在接收材料法院和受理案件法院的共同服务下,完成跨域立案工作。试行阶段的跨域立案工作可在万安县人民法院与各基层法院之间开展,以及各中级法院之间开展。
第三条网上立案不适用于诉讼保全和特别程序案件。
第四条网上立案平台分为当事人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和立案法官工作平台。跨域立案工作平台仅对法官开放,非跨域的网上立案工作对公众开放。
第五条律师凭借有效执业凭证登陆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注册,注册完毕后按系统提示,携带有效执业凭证前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凭专属账号和密码登陆网上立案平台,以律师身份进行网上立案,并使用律师一站式办案系统。
当事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登陆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注册,注册通过后凭有效身份信息和密码登陆网上立案平台。
第六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络在线提交所有诉讼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的电子文本)。网上立案系统会提示所需材料及上传格式,并对网上立案操作步骤进行指引。未按系统提示正确输入立案信息或上传诉讼材料的,无法完成立案申请提交。
第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申请执行条件的,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并通过12368短信、办公电话或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当事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第八条对符合立案受理基本条件,但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法院将通过12368短信、办公电话或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当事人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未全部补正或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立案申请。
第九条对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法官回复不同意立案并说明不立案原因,当事人在网上坚持起诉或申请的,可以预约其到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当面解答,仍然坚持起诉或申请的,应到有管辖权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提交书面材料,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立案)。
第十条网上立案平台暂不支持在线交纳诉讼费。
(一)自助立案的,由立案申请人按照立案系统提示的诉讼费金额、户名、账号、开户行和交纳期限等信息,自行交费并按时上传银行缴存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回执的照片或截图等,证明已完成诉讼费的交纳。
(二)跨域立案的,接收材料的法官应在立案受理法院完成材料审核后,按照立案系统提示,一次性告知立案申请人诉讼费金额、户名、账号、开户行和交纳期限等信息,立案申请人自行交费并按时持银行缴存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回执的照片或截图等到接收材料法院证明已完成诉讼费的交纳。
(三)银行缴存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回执的照片或截图等必须清晰体现金额、交费人、交费时间、收款人及账号等信息。
(四)逾期交纳诉讼费或撤回电子转账等行为按撤诉处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诉讼费交纳后7日内,将申请立案时上传的诉讼材料纸质版直接或邮寄交给立案系统提示的联系人。跨域立案的,直接交给协助办理跨域立案的法院。逾期不提供纸质诉讼材料,按撤诉处理。
第十二条网上立案平台具备全程留痕功能。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诉讼材料完整清晰;故意提交虚假诉讼,冒充他人起诉,或者滥用诉权的,法院不予登记立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 违法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2.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3. 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4. 广告。
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法院有权删除含有上述内容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及网上留言,并视情形对提交者采取警告、停止提供服务、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三条法院负责网上立案系统维护,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立案信息安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因登陆账号或密码保管不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置自助立案区,配备电脑、扫描仪和打印机等自助设备,做好自助立案,尤其是跨域立案的宣传引导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审核网上立案,办理跨域立案。
第十五条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及时跟踪、检查网上立案信息,建立申请网上立案情况汇总评判机制,不断提高完善网上立案工作质效。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遂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