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法院关于涉土地争议案件一审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24 09:32:17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理时间〕本院审理的土地争议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三条〔公开制度〕本院定期汇总涉土地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在“遂川县法院网”向社会公开案件审判信息情况,链接为:http://jxscx.c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89。  

    第四条 〔补充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涉土地争议案件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居住权纠纷、地役权纠纷。  

    第五条 〔解释主体〕 本规定由本院民事庭负责解释。 

    第六条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遂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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