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出人命 未尽义务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2-07-07 09:59:26


本院讯 周末时光,三五好友难得相聚,觥筹交错间大家纷纷醉意朦胧,然而接下来发生的意外不禁让人唏嘘。近日,遂川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两名全程参与者赔偿19200元,其余三名部分参与者赔偿128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某天下午,郭某与李某等五人相聚吃饭。聚餐期间,除了一女士未饮酒外,大家均喝了不少酒,郭某喝了半斤多白酒。因意犹未尽,大家再次相约一起去K歌,期间郭某又喝了啤酒,凌晨一点散场后,郭某与其中两人又一起吃夜宵,但未饮酒。吃完夜宵后,李某骑摩托车载冯某,郭某则独自骑摩托车回家。回家途中,郭某骑车在某球馆门口与围墙相撞摔倒后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郭某家属认为,李某等人明知郭某喝了不少白酒仍然召集到KTV唱歌喝酒,此后也没有将醉酒的郭某护送回家,未尽到酒后驾车劝阻及安全护送、妥善照顾义务,与郭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李某等人则认为聚餐过程中,各自根据自身酒量饮酒,没有劝酒行为,且均未达到醉酒状态,所以才再次相约到KTV唱歌。同时共同饮酒者之间的提醒、劝阻、护送等义务只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不应当认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仍然放纵自身行为,饮酒时不能自控导致醉酒,对其死亡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90%的责任。 李某等人与郭某同桌就餐饮酒,事后又至KTV继续饮酒,双方属于共饮者关系。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李某等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共饮者的李某等人在郭某喝酒过程中应尽提醒、劝告义务,饮酒后,应尽护送、通知、照顾义务。郭某大量饮酒后独自离开,李某等人应当预见其单独离开的危险性,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护送郭某回家或通知其家人接送,最终导致郭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李某等人对此存在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对郭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遂川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