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24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与被执行人郭春涛、彭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春涛、彭少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郭*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一:郭春涛,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水南下街,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69****0019。
被执行人二(担保人):彭少波,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教场,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70****2074。
执行依据:遂川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7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17298元及利息
悬赏条件及金额:
1、凡提供未被人民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协助人民法院对该财产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的 5 %支付举报人悬赏金;
2、凡提供未被人民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行踪、下落、藏身地点等信息,且协助人民法院查找控制到位(拘传或拘留)的,一次性支付举报人悬赏金 1000 元。
悬赏期限:本次悬赏执行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796-6324650,6325684(法定工作日);
联系人:项法官,彭助理;
接待地点:遂川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窗口
特此公告
遂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