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外箱百叶窗脱落谁之责?

  发布时间:2021-11-19 16:17:57


[案情]

2021年7月2日上午11时许,遂川县泉江镇某小区A栋百叶窗脱落,砸中正下方原告王某商店上的广告牌后,落在原告陈某的小车车顶上,造成广告牌和小车受损的事实。原告当即报警,经处警民警目测,该小区A栋8楼某室安放空调处的百叶窗有缺损。经审理查明,A栋8楼某室业主为被告谢某。涉案百叶窗是空调外箱的组成部分,系开发商为遮挡空调外机而设计安装。2018年,被告装修入住,曾因安装空调将百叶窗拆下,然后重新安装。之后,两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为原告修复受损的广告牌和小车。

[分岐]

本案系物件脱落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A栋全体业主作为共有部分所有人、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管理人、谢某作为使用人,究竟由哪方主体承担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追加A栋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为本案被告。住宅小区房屋外立面及附属设属属于共有部分,归业主共有,因物件脱落、坠落产生的侵权责任由共有部分所有业主承担,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护不力的责任。被告谢某系合理使用开发商提供的空调安置位,其拆下百叶窗安装空调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房屋结构来看,安放空调外机位置在使用上明显具有排他性,被告谢某未能证明其拆下百叶窗安装空调的行为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主体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当所有人即是管理人、使用人时,当然应该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当三者分离时,究竟如何判断具体承担责任的主体?笔者认为应由直接占有人或称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因为其直接占有或实际控制物件,是最有能力预防损害发生,在经济成本上也是最有效率。具体到本案,被告谢某安放空调外机位置是仅供其独立使用的,其实际控制该空间并利用空调外箱,理应成为本案赔偿责任人。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责任承担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特殊侵权纠纷中,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的行为有过错,并据此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亦要判断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我国在长期司法审判实践中逐渐认可采用了相当因果关系说。该理论可理解为有同一条件(不仅指单一条件,也包括复合条件)即能发生类似后果时,则认定该条件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前述可知,被告谢某安放空调外机位置是仅供其独立使用的空间,可明确排除损害系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至此,被告谢某拆下百叶窗后再重新安装的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最近的联系,是构成本案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为损害之事实上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造成损害的条件,即事实上的原因,都可以成为法律上的原因。某一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相当性,应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判断该行为是否较大概率或足以造成损害发生,事实上的原因才能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中被告谢某拆下百叶窗安装空调的行为并无过错,但其在拆下百叶窗后,是否按建筑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选择相应的材料、装置、方法重新安装百叶窗,以及之后是否维护等附随义务的履行,才是法律评价其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关键所在。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判断,如被告未妥善履行上述附随义务,则百叶窗有较大概率脱落的可能。至此,可以判断被告谢某的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谢某作为本案赔偿责任人未能证明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也未提供证据阻断本案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此应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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