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讯 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超市为顾客所购过期食品办理退货退款,并赔偿十倍价款。
2021年8月7日,原告在被告超市处购买了7包吉田井冈香粘米和6包金龙鱼御品香米王共计1116.6元。回家后发现13包米均已过期,遂于2021年8月10日向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2021年8月12日,原告到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并按照购物款的十倍赔偿。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其不是有意出售过期大米,而是因刚刚接手超市,未来得及对超市被退货区进行整理;原告在大米刚过保质期的时机就大量购买,系恶意消费,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经营的产品。被告出售超过保质期的吉田井冈香粘米和金龙鱼御品香米王,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