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巡回审判进乡村 以案释法鸣警钟

  发布时间:2021-11-01 16:47:51





本院讯 乡里乡亲本应相亲相爱,何故动手互相伤害。11月1日,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农村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遂川县法院刑事庭的法官决定将审判法庭搬至被告人居住地附近的村委会,10月25日,法官和助理扛着国徽,从县城驱车2个小时来到该村村委会的会议室,快速布置好法庭后,依法对李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因被害人罗某在其家门口鱼塘旁水沟边挖口子放水,与其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引发肢体冲突。在两人互相拉扯过程中,李某将罗某推倒在地上,后李某摁压住罗某,并用右脚膝盖跪压在罗某胸口位置,致罗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罗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依法有序主持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引导双方开展辩论,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结合开庭案件情况及近年来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典型犯罪案件,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引导前来旁听的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判后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此案系今年以来遂川法院巡回审判的首例刑事案件,实现了“审理、教育、宣传”一体化的巡回审判模式,既体现司法力度,又彰显司法温度,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公开课。

责任编辑:张园    

文章出处: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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