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讯 近日,遂川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明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甲、陈某乙彩礼50000元。
原告陈某甲与陈某乙系父子关系,被告明某与刘某系母女关系。原告陈某乙与被告刘某系大学同学,双方自由恋爱多年,2020年春节期间,原告陈某乙及其亲属到被告刘某家按当地习俗举办订婚酒宴,当天,原告方通过邮政银行转账支付69000元彩礼,以现金支付方式给付被告方订婚酒席16900元,并按农村习俗支付红包礼金。后陈某乙与刘某一起外出上海务工同居生活,7月中旬因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分开无联系。截至诉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89000元的彩礼。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财产是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发生的财物流转关系,男方按习俗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系以刘某与陈某乙结婚为目的,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因故双方不缔结婚姻,双方同意解除婚约,女方获得的彩礼失去了合法性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女方应将收受的彩礼返还给男方。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系对方原因导致婚约解除,女方为订婚举办了宴请,花费一些费用,综合考量本地风俗习惯、被告实际花销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刘某、明某返还原告陈某甲、陈某乙彩礼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