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7人为诈骗犯罪提供收款码“洗钱”入狱

发布时间:2021-08-24 09:13:19


本院讯  明知是用于非法诈骗他人钱财,仍旧大量收集商家二维码供网络诈骗犯使用,为他人掩饰其犯罪所得,终难逃法律制裁。2021年6月29日,遂川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田某等七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1日至8月23日期间,被告人田某等人陆续来到缅甸某码头会合后共同从事网络犯罪资金洗钱事宜。由田某负责联系上线犯罪人员,李某甲负责统计、计算每日收取资金及各人违法所得等事项,周某负责发展被告人张某、胡某甲、胡某乙、李某乙、蔡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宜春市奉新县收集商户聚合二维码及个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合计人民币170629.57元。

以上诈骗犯罪所得转入商户等人的收款码后,被告人立即联系商户申请退钱,要求扣除手续费后或转入被告人张某甲等四人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账号中,或通过付现方式取走。被告人张某甲等四人继续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逐级转移到上游犯罪团伙收款账号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等七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根据七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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