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讯 擅自变卖、抵押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7年以来,郭某先后与谢某、罗某等人因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产生民事纠纷被诉至法院,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遂川县人民法院就该些纠纷先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因郭某拒不履行,各原告遂向遂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共计人民币70.02万元。法院立案后立即依法查封了由郭某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厂区内的建材及机器设备。2018年底至2019年5月间,郭某在有租金、工程款等收入的情况下,仍将法院依法查封的建材变卖,将查封的机器设备抵押其债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归还了原告罗某的欠款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郭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归还部分借款人欠款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