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讯 5月2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285元及鉴定费用1500元。该案系本院审理的首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本院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保理念的最新司法实践。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6日下午2时许,刘某在遂川县草林镇拱前村自己的旱田里清理杂草时,为了图方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清理好的茅草。由于天气干燥,大风将火苗引至旁边的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55.1亩,直接经济损失1.21万元。其中国家二级公益林7.3亩,生态修复费用6285元。案发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情节较轻。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的家属代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和鉴定费用,并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处理:被告人刘海龙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7.3亩国家二级公益林受损,经鉴定,生态修复费用6285元,刘海龙依法应予缴纳;公益诉讼起诉人垫付的鉴定费,刘海龙依法应予支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遂川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实施生态恢复司法理念,在依法打击各种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进一步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运用司法手段为美丽遂川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