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众公司“围标” 串通投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0-04-01 17:15:37


    本院讯 日前,遂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串通投标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

  经查,2018年2月,刘某获悉遂川县第四中学建设工程项目对外实行公开招标。为提高中标概率,刘某分别联系王某和金某,采取挂靠形式,与29家建筑公司捆绑在一起,以多个投标人名义参与该项目投标,由刘某支付每家建筑公司22600元费用。2018年3月9日,该29家建筑公司持刘某提供的商务标书参与遂川县第四中学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最终,刘某挂靠的公司中标。中标后,刘某成为工程实际施工人,并拿出支付标的价1.3%的管理费即142.8万元,作为中标公司的分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采取挂靠多家有资质公司,以及与他人串通挂靠多家有资质公司捆绑在一起的手段,串通投标报价,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因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