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该案三被告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三被告人的聚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该判决敲响了遂川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锤”。
该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中旬至6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陈华、陈德源、陈柳青煽动、聚集遂川县戴家埔乡清秀村村民以集会、阻工等方式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清秀村村委会等组织、单位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清秀水电站、在建风电场项目的生产无法进行,并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在清秀村乃至戴家埔乡,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华、陈德源、陈柳青等人以为村民维权为名推选村民小组代表、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担任成员,以扩大成员在村民中的影响力,有组织地煽动、聚集村民多次采用滋扰、纠缠、哄闹、造势等手段扰乱村委会的正常工作秩序,导致扶贫、安居等工作无法进行、村支委集体辞职,情节严重;同时有组织地煽动、聚集村民多次采取粗暴方式阻止水电站、火力发电场的正常生产、施工,并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据此,该院以被告人陈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德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柳青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