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接受社区矫正,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

  发布时间:2019-02-02 16:22:24


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规定,不配合社区矫正工作。遂川县人民法院日前依法裁定,撤销其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

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由遂川县司法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然而,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一直不安心接受监管,无视法律规定,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多次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日常报到、上交 思想汇报、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并将定位监管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上门走访,其父母也表示联系不上王某,王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且王某收到3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因此,县司法局于2019年1月31日向法院提交了对王某撤销缓刑建议书。

法院收到司法局建议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依法对该案审结。法院认为,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累计被书面警告三次,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

 缓刑是一种非监禁刑,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法院判处缓刑不等于免予处罚,不用收监不等于自由。缓刑的目的在于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督促其遵纪守法、接受改造。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考验期间应认真对待社区矫正,自觉接受日常管理和教育,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各项管理规定,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学习劳动技能,努力改造自己,适应社会,做守法公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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