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查封的财产,未经同意擅自处理。殊不知,该行为情节严重的已构成犯罪。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吴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吴某为遂川某服装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12月,该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由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支付包括刘某在内的47人工资款共计250162.88元的仲裁裁决书,但其以各种理由迟迟未支付该款项。 2016年1月,当事47人联名向遂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积极进行财产查控,并最终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内的111台机器设备,裁定查封期间由该公司负责保管,不得隐藏、转移、变卖等,同时将裁定书等材料送达给了吴某。
然而,在2016年底,吴某在明知111台机器已被法院查封且没有告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批机器连同其他未查封的设备以283000元的价格变卖给了张某。
直到2018年4月,该院执行法官在准备对这批机器进行价格评估时才得知设备已全部被转移。该院遂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某随后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吴某坦言,“我当时还欠一车行一些钱,刚好该车行就是专门倒卖机器设备的,而且那段时间被追债追的很紧,无奈之下就找到该车行,让其找到买家将机器卖了。”“当时不知道这是犯罪。”吴某说,经过此事,她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日后会尽快偿还欠款,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